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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公告】关于对电厂路(荣程中学)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略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电厂路(荣程中学)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略阳县电厂路(荣程中学)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进行通告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本通告发布后30日。征求意见期内欢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本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略阳县电厂路(荣程中学)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联系人:张鑫,联系电话:17792180545

电子邮箱:1284234191@qq.com

联系地址:秦凤二区一楼(龙德教育)荣程中学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 

  

附件

略阳县电厂路(荣程中学)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改善我县中学路荣程中学片区区域人居环境,完善该区域城市综合配套服务功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县城电厂路(荣程中学)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该区域总体规划和改造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中学路荣程中学以南至原城关镇家属楼以北,县体育馆以东至黄茂山付家坝以西。
    第二条 征收主体:略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征收部门:略阳县住建局。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略阳县电厂路(荣程中学)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部。
第五条 签约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确需延长签约期限的,经会议研究审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租赁、抵押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装饰装修、广告设置等行为。违反本规定实施的不予以补偿。另有下列行为的,不得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征收人将前款所列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住建、国土、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本方案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八条 征收人根据征求意见情况,适时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征收动员会或听证会,修改本方案。
    第九条 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征收人将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过渡方式、补偿方式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凡持有《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或其他有效资料证明房产及附属物指向特定对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确定其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按本方案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为准。
由于历史原因祖辈居住的房屋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住建、国土以及相关部门的调查认定意见为依据确认,征收实施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已经确权登记的房产面积按本《方案》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二)房屋未登记确权的,经测绘增加面积部分且在被征收人合法用地范围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等面积调换方式补偿;
    (三)对未登记确权也无构造柱、石棉瓦(彩钢)棚等居住功能不完善建筑物,按附属物计算,以评估价值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拆除建筑物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五)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作为依据。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的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确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估价评估机构中公证确定。
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被征收人,由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标的物进行实地查勘,并提供相关资料。
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和评估人员应当在实地查看记录上盖章或签字确认。被征收人不配合的,由第三方见证。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修价值的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结算。
    第十九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以购房补贴形式给予被征收人适当补助,购房补贴的额度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30%计算。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为地下室的,一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以增加调换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补助: 
    (一)本征收区域内征收房屋均为七层以下,征收时,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增加20%给予补助进行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及实际测绘增加的建筑面积之和安排产权调换房屋,等面积之内调换不结算差价;
    (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实行政府指导定价;
    (四)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超出面积部分应结算差价;
    (五)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原房屋面积40%以上的部分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结算。
    (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小于原房产面积的结算方式:
    1.当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小于原房产面积时被征收人应先确定用于产权调换原房屋面积;
    2.被征收人确定用于产权调换原房屋面积后,征收人按照本条(一)、(二)、(三)、(四)、(五)项予以结算产权调换房屋;
    3.被征收人确定用于产权调换后的原房屋剩余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予以结算。
    (七)被征收人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且被征收房屋为唯一住房的,按规定增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后仍不足50㎡的,安排建筑面积不低于50㎡的住房且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超过50㎡的部分应当结算差价。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朝向等,由被征收人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楼层调节和调换房屋价格在征收区域随机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由征收部门提供,主要渠道是在征收区域内新建的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产权清晰、达到入住标准的房屋中选定。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由政府指导确定。
   第二十四条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人按照生产经营房屋面积50元/㎡/月标准给予补助。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权属证记载用途为非住宅或有关部门认定用途为非住宅的;
   (二)在本区域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前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纳税凭证和近半年纳税记录的;
   (四)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为一次性补偿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内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合同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征收临街底层从事生产经营性的住宅房屋,且持有工商经营登记的,按照实际经营用房面积由征收人参照本方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收共有房屋,按照约定或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产权比例补偿。征收抵押房屋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征收产权不明房屋或争议房屋按《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产权界定最终以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法律文书为准。
    第三十条 征收住宅房屋,征收人未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户每月800元,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过渡期36个月,签订协议时一次性补助过渡费18个月,在交付产权置换房屋时按实际发生的过渡时间结算过渡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二条 征收人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县城区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搬迁费按30元/㎡支付,搬迁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结算。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三条 征收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只作评估、测绘与登记。由县政府统一调配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人确定的签约期限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30日至签约期限截止之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8000元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被征收人既选择了产权安置房又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再给予增加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第三十六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略阳县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收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房屋登记。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