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水堂、刘明芳夫妻二人登记房屋位于略阳县兴州街道办事处南街社区邮政局家属楼3号2单元0303室,房产证号:略房权证字第5621号。土地性质为划拨,用途为住宅。
被继承人余水堂于2005年12月15日死亡,被继承人刘明芳于1972年5月6日死亡,上述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余水堂、刘明芳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此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其父母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死亡,其子女:余建华、余秀华、余建新、余小红表示放弃该遗产继承权,其子余建生表示要继承上述遗产,根据申请人余建生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申请人余建生申请办理上述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2022年6月2 至2022年6月21日)。公告期内如有异议,均可向略阳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提出,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略阳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