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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年8月3日,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略阳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更加方便、全面了解《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2020年10月,县教体局牵头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于12月底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初,县教体局分别向兴州街道办、行政审批、住建、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人社等单位和相关校外培训机构征求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纳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提交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同意。按照县政府常务会和政府第26次专题会意见要求,县教体局结合国家最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双减”要求,再次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1年7月14日送略阳县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于2021年7月30日提请县政府办审签。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四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教体部门负责,县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家长、校长、局长(包括镇办、教体、市场监管、住建、消防、卫健、民政、文旅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警长“四长联动”的校外培训机构协同治理工作机制。明确了镇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行业管理责任,理清了责任边界,健全了监管责任体系,形成了依法履职、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三)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对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出了五方面举措。一是严格培训行为。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二是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三是落实“三防”建设。建立以法人或校长(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夯实安全过程管理。四是健全风险防控。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五是依法诚信经营。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违规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从严治理,发挥“四长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设置标准,落实年检年报,公布黑白名单,加强专项整治,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坚持从严治理,对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问题予以严肃查处。

略阳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