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全省总体防疫形势异常严峻,我县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发挥联防联控、群防群控作用,堵塞风险漏洞,严防疫情输入、扩散,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线索的人员实施奖励。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及奖励标准
1.凡提供“健康码、行程码异常,隐瞒行程并利用他人手机及信息从中高风险来略返略人员”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1000元。
2.凡提供“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未按要求实施管控措施的来略返略人员”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1000元。
3.凡提供“未纳入管控范围内的密切和次密切接触者”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1000元。
4.凡提供“违规接诊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患者”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1000元。
5.凡提供“在四类药品禁售期间存在销售(含网络销售)行为的零售药店”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500元。
6.凡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组织一定规模的群体性聚集活动”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500元。
7.凡提供“居家隔离人员在管控期间擅自外出或与他人接触”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300元。
8.凡提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开放的公共场所”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300元。
9.凡提供“通过微信、抖音等自媒体编造、散布涉略疫情谣言”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300元。
10.凡提供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线索的,经核实确认,有效阻止疫情传播各类风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视情况给予奖励。
二、举报电话 0916--4832118
三、相关要求
1.举报线索内容须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工作单位、住所地址及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事项等情况。同一线索,两人及两人以上提供有效线索的,只奖励首位线索提供者。奖励资金由县防控办统筹解决并据实兑付。
2.线索提供人反映的线索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恶意举报一经查实,公安部门将从严打击。
3.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单位,主动提供信息线索是应尽的防疫义务,不纳入奖励范围。从事重点人员核查工作的相关人员也不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4.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