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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乡村振兴局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略阳县发展改革局略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略阳县关于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阳 县 乡 村 振 兴 局

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 县 发 展 改 革 局

 阳  县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略阳县关于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

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道,县级机关党组(党委),县委、县政府各机关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县群团单位,驻略各单位:

为做好新形势下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守牢不出现规模性返贫底线,确保全县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总体稳定,持续稳定增加脱贫人口务工收入,实现有劳动力的“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省乡村振兴局、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陕乡振发20224号),现结合我县实际,梳理制定了《略阳县关于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印发你们,请和其他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政策措施一并遵照执行。

略阳县乡村振兴局        略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阳县发展改革局              略阳县财政局

                         2022年4月7日

略阳县关于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二条政策措施

确保全县脱贫人口(含纳入监测帮扶对象的“三类人员”,下同)务工规模总体稳定,持续稳定增加脱贫人口务工收入,实现有劳动力的“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做好有组织劳务输出

1.举办“春风行动”“春暖农民工”“就业援助月”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收集梳理本地、外地企业用工信息,建立完善岗位供需信息库及时推送发布,做好省内外劳务交流协作,稳定和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通过以点带面带动更多脱贫劳动力转移就业。(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2.深化劳务协作,做好省内转移就业工作,开展好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积极与江苏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对接和用工信息征集,加大南通就业宣传推介力度,组织就业帮扶专场招聘会,鼓励更多脱贫劳动力赴南通、海安等地就业实现稳定增收。(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3.依托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户监测统计台账,健全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动态监测和就业创业服务,进一步掌握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情况及转移就业、创业变化趋势,开展针对性就业创业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水平,精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促进重点人群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4.支持发展村级劳务组织,引导合规人力资源公司面向农村开展就业服务,对组织输出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签订一年劳务合同且实现稳定就业人力资源公司给予职业介绍补贴500元(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配合组织实施)

5.支持自主外出转移就业,对跨县外出务工就业的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跨县就业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对实现自主转移就业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劳务合同(协议)或开具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就业收入证明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由人力资源公司组织的劳务输出人员不再重复申报享受),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由人社局牵头,乡村振兴局配合,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二、大力支持就业帮扶基地、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1.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稳定就业6月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配合组织实施)

2.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每新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社区工厂,脱贫劳动力人数超过其员工总数1/5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优先办理,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对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对吸纳数量多、帮扶效果好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吸纳数量少、帮扶效果差的督促整改,对超过6个月仍未达到帮扶效果的取消认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由人社局、移民办按职责组织各镇、街道实施)

三、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持续做好安置就业

统筹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光伏帮扶电站发电收益资金等,整合人社、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资源继续在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治理、公共设置维护、村级公共服务、疫情防控、灾后重建等领域开发公益岗位,管好用好现有2909个公益岗位,保持乡村公益岗位规模总体稳定。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有返贫致贫风险”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就地就业。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规范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公益岗位管理,实行“谁开发、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发挥好托底安置作用。对乡村公益岗位安置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由人社局牵头,乡村振兴局、林业局、水利局、交通局配合,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四、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

逐步提高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重点支持帮扶产业补上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持续壮大乌鸡、天麻、食用菌、中蜂、蚕桑、杜仲等特色产业种养规模。建成中蜂产业园、略阳乌鸡现代农业园区,鼓励企业开展中蜂、乌鸡深加工和系列产品研发,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中药材深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鼓励发展共享用工、多渠道灵活就业,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培育发展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托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和村级集体经济,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承担或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涉农项目,不断提升我县产业带动力,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经贸局、县文旅局按职责组织实施)

五、加大以工代赈力度

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充分吸纳农村有劳动力的群众务工增收。在安排衔接资金时,优先支持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衔接补助资金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5%,具备条件的可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由县发改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

六、深化劳务输出对接,推进有组织劳务输出

将脱贫劳动力作为优先保障对象,积极与江苏南通等发达地区开展劳务对接和用工信息征集,加大南通就业宣传推介力度,推广使用“秦云就业”小程序,主动收集接纳相关工作岗位信息,及时发布跨区域岗位信息,搭建完善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实施就业帮扶直通车,每年组织南通企业到略开展专场招聘,对组织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统一实行“三免一补”(免报名费、免体检费、免车费,补助途中生活费),推行“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包车委派专人带队护送至江苏南通和其他务工地,一并落实好外出人员的住宿及工作岗位,促进其稳定就业。主动对接江苏南通,做好设立劳务工作站工作事宜。(由人社局牵头,县发改局、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七、鼓励支持返乡入乡创业

1.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园区等资源加快返乡入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创业综合体建设。对建成认定的孵化基地,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的补贴3000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的补贴不超过1000元,给予每个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建成认定的乡村创业综合体,人社部门将按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给予乡村创业综合体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孵化项目补贴,每个乡村创业综合体每年享受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20万元。(由人社局牵头,乡村振兴局、经贸局、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组织实施)

2.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对成功初创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本地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3.持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对信用环境良好、产业发展规模大的乡村振兴示范村进行创业担保贷款信用村建设,对信用村内村民进行免除反担保政策支持,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创贷政策的宣传,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返乡劳动力,鼓励开展养殖、种植、小型加工和乡村旅游等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个人创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八、积极培树劳务品牌

通过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紧缺工种调研等工作实际,坚持技能化开发、市场化运作、组织化输出、产业化打造,加强与技工院校合作,落实电工、焊工技能培训工作任务,持续开展电焊工专业技能培训,培育电工(焊工)技能劳动力,创立具有略阳特点的兴州技工”劳务品牌,借助品牌效应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高脱贫劳动力劳务输出质量。(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九、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实效

开展适合农民工就业的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导向。各类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围绕培育劳务品牌开展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照培训就业率实行梯级培训补贴。对职业技能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低于30%(不含)的,对该班次按照实现就业人数给予培训补贴。对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30%(含)的,对该班次按照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被认定为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就业帮扶基地、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给予连续两年的贷款贴息,贷款金额30-500万元,贴息贷款上限不超过200万元,按年利率5%(不足5%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的标准给予贴息。各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使用资金享受贴息扶持的企业要履行帮扶责任,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增收,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支持我县产业发展促进群众就业增收(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实施)

十一、维护就业群众合法权益

督促和指导吸纳企业与脱贫人口及“三类人员”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引导灵活就业农民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增强就业保障。对不得不裁减的,指导企业依法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提供就业服务,帮扶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发生劳动争议的,开辟仲裁“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切实保障脱贫人口合法权益。(由人社局牵头,各镇、街道配合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

各镇街、各部门要将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全脱贫人口就业状况和需求的数据分析,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完善镇村主动发现、就业预警和帮扶工作机制,精准落实就业帮扶政策措施。人社部门将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要任务,落实工作专班职责,定期研究部署工作,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县乡村振兴局将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纳入镇街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实行“周统计、月通报、季点评”制度,压实各级各部门责任扎实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由乡村振兴局牵头,各相关行业部门、各镇、街道配合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