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吊销陕西益康酿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公告
陕西益康酿酒业有限公司:
我局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注册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通过注册登记地址、电话及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略市监处字〔2022〕33号),自本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略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公告公示在略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示栏、经营场所、仙台坝镇人民政府公示栏。
联 系 人:姚秀琴 张德军 联系电话:0916-4915329
联系地址: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仙台坝市场监管所
附件: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略市监处字〔2022〕33号)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市监处字〔2022〕33号
当事人:陕西益康酿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仙台坝镇新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7MA6YXE891D,法定代表人:张彤。法定代表人住址: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西路146楼,联系电话:18291842806。
2022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清理工作时对当事人陕西益康酿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其预留电话无法接通,执法人员又通过走访该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房东查找,仍无法联系到当事人。2022年8月2日经报县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陕西益康酿酒业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开始经营于2021年1月停止经营,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信息登记基本情况,证明其开始经营时间;
二、企业信息实地核查表及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停止营业时间已超过六个月及正常经营且无法联系的事实;
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正常经营且无法联系的事实;
四、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场所无经营迹象及无法联系的事实;
五、税务部门回函,证明当事人未正常报税和纳税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8月8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略市监罚听告字〔2022〕02号),由于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通过略阳县政府信息网、仙台坝镇政府公示栏及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公示,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陕西益康酿酒业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属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陕西益康酿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出资人)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略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