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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参保人特殊药品门诊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开始了

为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门诊保障水平,方便参保患者异地使用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减轻个人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目录内常规药品支付管理政策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2号)和《关于动态调整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7号)精神,现就开展特药门诊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药管理
(一)鉴定审核
    参保患者因病情确需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范围内特药治疗的,需填写陕西省特殊药品治疗申请表(见附件1),向就医地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办理特药资格认定审核备案。资格确认后,医院医保部门将资格认定备案信息及特药诊疗计划录入并实时上传到陕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二)备案时限
    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即从认定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治疗结束后,如需继续治疗且治疗用药方案不变的,直接 由备案医疗机构延续用药时间,不需要重新申请鉴定。有以下情况的须重新申请备案:
1.在用药周期内或一个治疗周期结束后,需调整用药种类的;
2.特殊药品责任医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治疗的,以及中断治疗达到3个月以上的。
(三)管理方式
    特药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结算执行特药“三定”管理机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特药责任医师)和“双通 道”供药模式(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供药),确保药品流通、使用环节可控可查。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名单由各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社会公布,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全省互认。
二、特药结算
    经鉴定核准及备案后,参保患者可持特药申请认定备案表、责任医师处方在省内公布的所有特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直接结算购药费用,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参保地特药门诊报销政策。参保患者在特药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购买使用特药,个人只承担自付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行垫付,而后由省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清算,清算流程按照省内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