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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答: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1、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住院的起付线标准降低10%,多次住院的执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
    2、职工医保年度报销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包括基本医疗保险6万元和大额医疗保险24万元。
    3、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居住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使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我市行政区域内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执行。转往异地就医的备案人员,起付标准提高20%;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除起付标准提高20%外,基本医疗报销比例降低10%。

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一窗口办理、一单式结算、一站式服务”即时结算服务。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含门诊统筹、门诊特殊药品、门诊“两病”、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等)

二、大病保险

1、保障范围

自然年度内,凡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因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均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政策,通过“一站式”再次报销。

2、报销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所有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000元,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分三段按比例支付。1万元(含)-3万元支付60%,3万元(含)-10万元支付70%,10万元(含)以上支付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

过渡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倾斜待遇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