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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使用已死亡参保人的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购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属于欺诈骗保行为。为防范此类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这些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1.使用已故亲属的医保卡购药、看病;

2.将已故人员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

3.通过虚构就医、虚假报销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违规资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停医保联网结算3—12个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保人员死亡后,如何办理医保

注销手续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后,所属参保单位或亲属应在其死亡当月前往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如果死亡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尚有结余资金的,一并办理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清退(一次性支取)手续,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办理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清退业务,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死亡参保人员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3)办理地点:略阳县人力资源大厦三楼医保经办大厅业务,咨询电话:0916-4830771。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亲属可前往所在镇、村政务服务大厅的医疗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参保关系暂停手续,或致电0916-4826927申请县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关系暂停手续。

三、举报有奖,共同守护“救命钱”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若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等欺诈骗保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对于实名举报人举报事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陕西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

0916-4831662

举报邮箱:

lyxybjfgg4831662@163.com

违法后果严重,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