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黑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黑河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现将《黑河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略阳县黑河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黑河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含联镇供水工程、单镇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其他投资方式建成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根据《略阳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略政办发〔2016〕133号),以及县政府与省水务集团签订的《略阳县水务合作协议书》,镇政府所在地集镇集中式供水工程产权和管理权划转县水务公司。
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以及享受国家补助管材和设施的分散式供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产权和管理权移交所在村委会并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
第二章 日常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范围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网(不含进户设施)等设施及周边管理、保护范围。
二、管理权限及方式
(一)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委会行使管理权,可选择下列之一的方式进行管理:
1.专业化供水管理单位行使管理权,实行企业化管理;
2.村级公益性设施服务队进行管理;
3.承包管理;
4.用水户协会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为辅、农户自建为主的单户或联户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户建、户有、户用、户管”的原则,由受益农户参照本制度自行负责供水工程管理。
三、管理内容
(一)对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按规定由属地村组和运行管理单位落实各项水源保护措施,定期巡查水源地,建立水源巡查日志,确保水源安全。
(二)对供水工程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维护更新,加强巡查,建立管理台账,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水质达标。
(三)对用水户进行计量或按人收费,专账管理水费。水费用于供水设施维修改造、管理人员报酬等有关方面,建立水量、水费管理台账,并定期公示。
(四)当发生突发性供水不正常事件时,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用水户,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确保及时恢复正常供水。
四、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的管理,按时缴纳水费;对供水工程的主要设施设备积极参与监督管理;负责对进户设施(用户水表、入户管网、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人为破坏供水设施的现象敢于制止举报。
(二)村委会:对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确定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具体的运行管理方式,并开展各项管理活动,建立年度管理台账,报镇政府备案;负责同所有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落实供水协议的约定责任;负责组织村级民主决策,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并公示,报县水利局备案;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设施占地权属确认;指导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管理;负责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三)镇政府: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监督辖区内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监管辖区内村级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费收支情况;协助查处各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日常管理
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农村集中式供水应急预案,报镇政府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卫计局和水利局报告
六、管理考核
镇政府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村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章 维护制度
一、安全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人)依法赔偿。
(二)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设施的,必须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制定工程方案,由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实施,工程费用由责任单位(人)承担;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报请县水利局同意。
二、管护资金筹集和申报
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护资金由水费收入、县级财政供水维修基金、中省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组成。其中:水费收入不低于30%作为维修基金,由供水运行管理单位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县级财政供水维修基金和中省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由镇政府负责申报。
三、管护资金管理
(一)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村供水工程维修改造由运行管理单位自行筹集资金并组织实施。
(二)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改造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向县水利局上报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经县水利局审批后,运行管理单位自筹30%-50%的维修资金,剩余部分使用县级财政供水维修基金和中省市专项资金。
四、维修改造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制定了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开展各项运行管理工作,落实了管理人员,实行收费管理,供水工程运行正常,管理规范;
(二)从水费预留款中落实了30%-50%的供水工程维修改造项目自筹资金,并按要求缴纳到位;编制完成了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改造实施方案。
第四章 收费制度
一、收费原则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以水养水,自我维持,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价。运行过程中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工程的运行需求召开村民代表会或用水户大会进行适当调整,并向县水利局报备。
二、收费细则
(一)收费标准:集中抽水式供水工程水价不低于 2.5元/吨,自流引水(自架水)工程水价不低于1.5元/吨,由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或用水户大会确定。
(二)收费时间:各村召开村民代表会或用水户大会商定收费时间,按月或按季度收费。对不按时缴费,逾期30日以上的,村级供水运行管理机构有权暂停供水并收缴不少于10%的滞纳金。
(三)收缴票据:收缴水费需要开具正式收据,票据由村民委员会提供,需有编号且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收据一式两联(用水户和供水运行管理机构各执一联)。
(四)水费支出:供水运行管理机构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和供水主管、支管维修,收缴的水费必须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维修基金不得低于水费收入的30%。
(五)账目管理:供水运行管理机构必须建立专门的水费收支台账,至少每半年公示一次,接受用水户和各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