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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略阳县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略农发〔2021〕52

略阳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略阳县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汉农发〔2021〕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略阳县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略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9日


略阳县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

按照《汉中市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为坚决遏制耕地撂荒,充分挖掘粮食生产潜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耕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紧耕地保护“篱笆”,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充分认识遏制耕地撂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用足用好耕地资源,统筹推进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强耕地撂荒情况跟踪监测和督促检查,实行撂荒耕地统筹利用与支持政策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群众复耕复种,确保我县粮食耕地面积只增不减。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镇、街道要在前期确权耕地撂荒情况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排查发现的撂荒地按地块完善信息,标注承包户、位置(四至坐标、高程)、面积、地块编码、类型(1年以内撂荒地、1年以上撂荒地、2年以上撂荒地、长期撂荒地/平原地区、丘陵区、秦巴山地)等信息。

    (二)建立台账,加强管理。要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对撂荒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建立电子信息台账,做到可查询、可定位。各镇、街道、各村要建立撂荒地利用信息台账,强化撂荒地动态管理,对撂荒地利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做到利用一块、销号一块,及时更新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三)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各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统筹利用撂荒地具体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推进。一是根据立地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发展粮食、特色水果、中药材、优质牧草等,增加多样化产品供给。二是耕作条件差的撂荒地,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规划要求,优先用于农机具存放场所和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畜牧水产养殖等设施用地。三是季节性的撂荒地,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农民能种尽种,确需季节性“留白”的,应种植绿肥等养地作物,提高耕地质量。四是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严禁撂荒。

(四)政策扶持,引导复耕。健全补贴机制,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针对性和导向性,对1年以上的撂荒地停止发放补贴,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种粮支持力度,对丘陵、山地等地力条件较差的撂荒地恢复粮食生产给予奖励补助。落实撂荒地种粮支持政策,重点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撂荒地发展粮食种植的给予补助。完善保险政策,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覆盖范围,降低农民生产经营风险。加大创业支持,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利用撂荒地发展粮食规模经营和特色种养的典型,优先给予支持和宣传。

(五)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改善耕作条件,将具备条件的撂荒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加大投入力度,配套完善灌排水、输配电、田间道路、农田防护等基础设施,开展耕地“宜机化”改造。对因灾损毁的撂荒地,尽快修复、恢复生产。提升耕地地力,结合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采取增施有机肥、推广秸秆还田等措施,尽快恢复撂荒地肥力,提升产出水平。配套农机装备,加快适合山地农机装备的引进,扩大山地生产急需的农机产品购置补贴范围,降低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六)规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流转服务,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将撂荒地流转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对统筹利用撂荒地成效突出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大资金、项目、政策支持。探索退出机制,对长期无力耕种或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农户,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和合理经济补偿的基础上,鼓励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加强流转管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土地经营权受让方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撂荒。各镇、街道要指导流转双方将防止耕地撂荒纳入流转合同,强化约束监督。推进社会化服务,培育以农机合作社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种统储等全程式、菜单式服务,为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农户提供全程托管服务。

三、实施步骤

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时间为2月上旬至9月底,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摸排(2月上旬-3月25日)。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耕地撂荒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附件),做到底数清楚、信息齐全。

第二阶段:复耕抢种(3月5日-6月20日)。各镇、街道组织各村对辖区内撂荒地进行统筹利用,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对能够复耕的撂荒地进行复耕抢种;对暂不能复耕的撂荒地尽快修复,有序推进,确保秋种复耕;对确不适宜耕种的撂荒地,分类指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规划要求用于设施农业。6月15日前将统筹利用撂荒地发展生产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畜牧兽医和渔业渔政股。

第三阶段:上图入库(5月5日-8月31日)。对全县撂荒地建档立卡、上图入库,建立电子信息台账,做到可查询、可定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9 月1日-30日)。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撂荒地统筹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经验做法。9月25日前将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工作总结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适时集中组织对各镇、街道撂荒地统筹利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解决耕地撂荒问题既是保护耕地资源的必然要求,也是挖掘保供潜力的重要途径,更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有效举措。各镇、街道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统筹利用撂荒地的重要性,将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作为落实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重要抓手,坚决遏制耕地撂荒,用足用好耕地资源。

(二)夯实工作责任。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紧迫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加强耕地撂荒情况跟踪监测和督促检查,夯实工作责任,确保统筹利用撂荒地各项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充分调动各村重农抓粮积极性,有效遏制耕地撂荒。会同有关部门,将统筹利用撂荒地情况纳入镇、街道考核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耕地撂荒问题突出的镇、街道进行通报。

(三)实行奖补激励约束。要把耕地撂荒与补助政策挂钩,对弃耕撂荒耕地1年以上的,停止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停止承包经营者享受各项奖励政策,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抛荒撂荒2年以上的,依法追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并按承包合同收缴违约金;对连续抛荒撂荒3年以上的承包方纳入本地不良信用记录。各镇、街道要把耕地撂荒与评优挂钩,将耕地撂荒纳入乡村治理相关内容,对撂荒农户取消参评文明户和五好家庭资格。

(四)强化技术指导服务。要对返乡农民工,特别是年轻一代农民工加强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服务,让返乡农民工会种田、种好田。对撂荒地集中区域,组织农技人员采取蹲点包村等方式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对进行农业生产特别是特色种养技能薄弱农户,组织开展“一对一”帮扶,让其尽快熟练运用技术,提高生产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媒体,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广大农民群众珍惜土地、用好耕地。要认真总结遏制耕地撂荒和引导撂荒地复耕复种的有效做法,曝光耕地撂荒典型案件,营造统筹利用撂荒地良好氛围。

附件:略阳县确权耕地撂荒情况排查统计表

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略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9日印发


附件:

略阳县确权耕地撂荒情况排查统计表

填表单位:        镇(办)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行次

地区

面积(亩)

承包户
姓名

地块信息

备注

地块编码

撂荒时间

类别

1

xxx镇xxx村

xxx

xxx

 

 

秦巴山地

 

2

 

 

 

 

 

 

 

3

 

 

 

 

 

 

 

4

 

 

 

 

 

 

 

5

 

 

 

 

 

 

 

6

 

 

 

 

 

 

 

……

 

 

 

 

 

 

 

合计

 

xxx亩

xxx户

撂荒1年以内xxx户xxx亩,撂荒1年以上xxx户xxx亩,撂荒2年以上xxx户xxx宙,长期撂荒xxx户xxx亩。

填表说明:1.撂荒时间分类为(1年以内撂荒地、1年以上撂荒地、2年以上撂荒地、长期撂荒地),类别包括(平原地区、高原风沙区、丘陵沟壑区、秦巴山地等)      2.确权耕地指已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或集体,19位地块编码请查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耕地类别为其他或另有特殊情况需备注的请在备注栏详细说明。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