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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略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解读信息:《略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

《略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0

略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3号)和《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规划和国土收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汉政办函〔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性质和职责

第一条 略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议事决策机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规划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统筹推进“多规合一”工作。

第二条县规委会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县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的过渡期间,审议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划调整。

(二)审议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规划。

(三)审查城镇规划区重大建设项目及重要位置建设项目的选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审查城镇规划区以外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审查重大项目规划方案变更。

(四)审议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

(五)协调解决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六)履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组成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规委会成员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有关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县规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由办公室主任指定。县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县规委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规委办”)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初审把关县规委会会议议题;

(二)负责筹备县规委会会议;

(三)负责起草县规委会各项决议、纪要,落实督办决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专家咨询会议。

(五)负责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县规委会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县规委会主任决定临时召开。县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主持,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议题审议(查)需要,县规委会可邀请分管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列席会议。

县规委会各成员按规定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提前向县规委办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县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八条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初审通过,报县规委会主任审定并明确会议时间。

第九条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县规委会副主任召集发改、经贸、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会议。

第十条提交县规委会办公室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县自然资源局业务会议初审,并报县规委会副主任同意后,方可提交审议。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成员本人有利益关系的,本人应当会前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县规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和决定事项,采取举手方式表决,参会成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赞成方可决定通过,由县规委会主任或其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签署审议(查)意见或结论。

第十三条 县规委会的审议(查)意见,应作为县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县规委会审议(查)的重大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县政府相关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县规委会会议议定的事项是全县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各成员单位应当贯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确需改变原决议或复议的,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后,方可提交规委会复议。在重新确定之前,不得擅自更改规委会做出的决议。

  第十五条 县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成员应遵守保密要求,在会后将资料交回。

第十六条 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规定和举措,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县规委会办公室通过县政府信息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七条会议召开时,与会成员听取议题汇报,原则上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编制单位汇报,其他事项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汇报。与会成员听取汇报并审阅会议材料后,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八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送审后印发有关单位。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略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员:县政府办主任

         县发改局局长

         县教体局局长

         县经贸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文旅局局长

         县卫健局局长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局长

         县人防办主任

         县经济合作促进中心主任

         县电力局局长

         兴州街道办主任

         横现河街道办主任

         接官亭镇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