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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管,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加强矿产资源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控制。新立矿业权必须符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不在各类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对矿业权新立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联合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矿山所在地镇(街道办)政府进行实地踏勘,对涉及的环境保护、林地占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以及与各类保护区位置关系等情况进行论证,对矿业权能否新立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依照程序上报上级审批机关。

二、严格延续把关。为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解决当前一些矿山企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落实生态治理恢复、水土保持等相关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各职能部门在矿业权延续中要更加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略阳县矿业权登记部门会审制度(试行)》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对矿山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对拟延续矿业权涉及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矿产品和矿渣合理堆放等情况进行审查。各部门及镇(办)在矿业权延续和矿山生态环境监管中的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企业是否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规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略阳分局:负责认定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和环保措施、环保设施“三同时”是否落实到位。 

县水利局:负责认定矿山水土保持措施和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是否落实到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矿山是否按照开采设计开采和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落实到位。  

县林业局:负责认定矿山林地占用的合法性及植被恢复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矿山所在地镇(街道办):负责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安全生产等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三、强化系统设置。坚决遏制和转变“多业主投资”“大矿小开”等不利管理局面,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合理设置开采分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生产系统过多的矿山要加大整合整治力度,一律只减不增。新建矿山的生产系统必须根据矿区地形地质条件、矿体赋存情况以及矿区周边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新增生产系统征求意见或矿山企业申请新增生产系统等工作中,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县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办),从严把关,提出合理处置意见,确保符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要求。 

四、加强督察检查。各职能部门和镇(办)要根据本部门和镇(办)在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等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每年对各矿山矿区的督导检查不少于1次。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络、加大联合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矿山矿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督查检查,持续传导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压力、落实治理恢复责任、推进突出问题整改。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要从快从重处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度。

五、完善开(复)工管理。非煤矿山开(复)工管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非煤矿山企业提出开(复)工申请,经所在地镇(街道办)政府审核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进行联合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环境、安全等风险隐患以及“边开采边治理”、环保措施、水保措施、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各有关单位审查后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由县应急管理部门通知企业组织复工复产。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从严加强矿山审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安全隐患的,在第一时间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整改中不落实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责任的,一律从严处罚。各镇(街道办)要加强对辖区内矿山的跟踪巡查,一经发现存在生态环保、水土保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监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等行为的,一律严肃查处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