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步伐,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列入略阳县2022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电厂路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主体:略阳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实施单位:略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四、征收范围:电厂路八渡河桥头沿河至原自来水公司旧家属楼区域。
五、征收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
六、征收补偿和安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略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实施细则》《略阳县电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七、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租赁、抵押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装饰装修、广告设置等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略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