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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Get这些知识,守护你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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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经济犯罪,这些知识你知道吗?

普及经济犯罪防范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略阳公安给大家讲讲常见的经济犯罪风险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防范。

“高额回报”项目其实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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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助”“慈善”“复利”“境外投资”等为噱头的非法集资行为,都有一个显著特点——无实体项目支撑,却许以受害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等旗号,假冒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发布销售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摆出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大好前景的“迷魂阵”,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

这些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的非法集资行为,往往利用网络进行宣传推广、资金运转,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警方提醒:

谨慎选择投资项目。对网上宣传的理财、基金、众筹、股权等产品,可通过证监、银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核实其真实性,同时了解国家对其是否设定准入门槛、有无限制性规定等。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文禁止的非法经济活动,不做盲目投资,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变着花样收取“入门费”的网络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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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再华丽的传销,也躲不开“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特征。近年来,网络传销蔓延的势头也十分迅猛。

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网络传销十分容易辨认,不法分子通过网站平台发售“五行币”“百川币”“宝特币”“万福币”等虚拟货币,以数倍甚至数十倍投资本金的“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设置推荐奖、领导奖等奖金制度,引诱投资人发展他人参与。再通过设置提现门槛、定期重置、后台操纵产品价格等手段,牟取暴利。

此外,还有以“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购物返本”等夸大或虚构盈利前景,通过发展渠道商、加盟商、代理商、会员并进行实际或虚拟消费,从中收取佣金的行为,本质上也是网络传销。

警方提醒:

认清传销本质。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往往要求加入者不断拉拢别人参加,并需要缴纳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产品费”“投资款”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参加人员形成上下层级,先加入者的收益及返利实际上来源于后加入者缴纳的费用,所谓的“产品”“服务”只是掩人耳目的幌子。

假借虚拟货币名义进行传销、集资诈骗骗局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各种借区块链技术名义,以发行投资“数字货币”“虚拟资产”“各种代币”等方式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应运而生。

主要犯罪手段

1、编造、伪造“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发行者身份,通常编造高大上理论,以国家级金融技术研究机构名义,号称使用区块链技术,打着炒作各类虚拟货币旗号(但并非是真正的虚拟货币);或为规避国内法律法规所禁止发行使用“虚拟货币”等代币的规定,披上“境外”外衣,将虚拟货币伪造成境外合法法定货币。

2、用利益诱惑。空投“糖果”诱饵,用注册即送具有实际价值的虚拟货币方式,迅速吸引新用户。

3、以前期投资获利者为投资范例,以QQ、微信等新网络通讯方式扩大发展下线,并虚假承诺“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无风险”等吸引参与人。

4、以奖励刺激,采取“传销”方式发展下线。以推荐用户发展下线即可分层级获得虚拟币的所谓“动态获利”方式,诱惑公众投资参与。

5、注册参与简单。采用开放式APP,以网络方式宣传鼓动加入,这类交易平台注册简单,一般只需要填入手机号无需核实身份即可。

6、利用网络支付工具收支资金,交易快捷。收款账户隐匿性高,资金入账后,发散性流向多地不同银行账户,流向复杂,难以快速追踪资金流向。

7、幕后操纵虚拟货币或虚拟资产交易。用异地或境外服务器虚假设立交易平台,虚增参与交易户数、交易频次、交易金额等信息,造成虚假交易繁荣假象,吸引参与人投资。

8、操控价格走势,设立“老鼠仓”。操控交易量,先使交易价格上涨,吸引大量参与人大量投资参与。尔后,操控交易价格不断下降,直至价格跌落到远低于参与人购买价格,以牟取暴利。同时,设置复杂提现门槛,限制参与人提现退出。

9、携款跑路。在大部分参与人受损退出或识破骗局之后,或直接携款跑路,或以政府已插手查封立案为名,关闭平台,将责任推到政府相关部门。

警方提醒:

我国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明确禁止发行、买卖、使用“虚拟货币”等代币,不得为各类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开展兑换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中介,银行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提供账户设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承保等。因此,以发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交易的融投资行为,都是非法的。

设立交易平台必须由政府行政部门合法批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设立通常都是非法的,不具有合法资质许可。其经营者无法出示合法的平台设立和交易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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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期,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一、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三)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二、风险提示

(一)高额利息无法兑现。机构或企业承诺的高额利息主要来源于老年人缴纳的费用,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资金运转难以持续维系,高额利息仅为欺诈噱头,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机构或企业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承诺还本付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老年人钱财。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养老需求无法满足。机构或企业以欺诈、诱骗的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请广大老年人和家属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 全国老龄办公安部民政部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5月17日)

制贩假币 国法不容 举报犯罪 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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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制贩假币会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小心陷入非法荐股陷阱

你借他银行卡赚小钱,他毁你一生信用悔万年

 私募领域套路多,思想搭根弦,钱包才安全

 制贩假币,国法不容,举报犯罪,人人有责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签合同,防圈套,仔细审核最重要

传销洗脑拉下线,人财两空泪涟涟

若发现相关经济犯罪线索

应积极举报

拨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