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包含三个层面:一是仅限于诉讼程序,不包括调查等程序。二是不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行政主体。三是不限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领导人,不是仅指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是例外情况,不能成为常态。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该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三是相应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是一般工作人员,主要是熟悉案件情况,有一定职务的工作人员。四是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也要履行委托手续,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据《行诉解释》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有关材料,有关材料应当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职责范围、分管行政事务等事项。
二、《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实施后,略阳县法院认真组织学习,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注重行政争议协调,努力构建“官民”和谐。始终坚持既维护政府行政权威,又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思路,努力加强行政争议的协调、和解工作,妥善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行政纠纷。2021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0件,审结9件,共开庭审理6件,谈话1件,行政争议化解后撤诉1件,按撤诉处理1件,共送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9份,按照统计规定,7件案件纳入统计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3案,未出庭4案,其中1案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未出庭书面说明材料,并当庭说明了情况,3案未提交书面说明材料,7案行政机关均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好的做法
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及《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通过发放被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努力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主动与被诉行政机关沟通,并主动向县人大汇报,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等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2.法律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需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专用章)或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一是行政机关提交的书面说明材料格式要件不规范,二是对正当理由缺乏佐证材料,比如书面说明材料中对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均是有公务活动,具体为开会、出差、调研等原因无法出庭,但无相应证明材料。
3.行政机关怕当被告的心理尚未根本转变。行政机关“一把手”及其他负责人出庭率较低原因较多,有的行政机关及负责人对行政诉讼不够了解,应诉答辩不主动、不积极。有的行政机关及负责人担心败诉影响考核等,怕当被告,怕接传票,不愿出庭应诉。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则是怕出庭有失身份丢面子或不会应诉。
五、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诉前引导协调化解争议。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了行政案件诉前协调立案登记窗口,提供专门化诉讼服务,为争议双方创造协调的便利条件;建立引导机制,在立案前耐心向行政相对人宣讲重大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征求协调意见,引导起诉人通过协调机制化解纠纷;构建及时响应机制。立案前征求双方协调意见,起诉人和被起诉行政机关均同意诉前协调的和属于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案件,依托本院民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立即启动案件协调机制。诉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协调意愿或有实质化解可能性时,随时启动诉中协调机制。对于不能协调的案件,依法及时裁判,在庭审中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就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意见的庭审发言环节,引导行政机关在庭审中主动与当事人进行协调,另外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案件协调,并邀请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调解员等参与协调,形成协调化解合力,多方力量化解争议。诉后源头预防行政争议。对诉前、诉中协调案件进行登记管理,诉后监督促履行,经协调成功的行政争议,协调督促被诉行政机关及时、全面履行,并对协调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对执法不规范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陕公网安备610727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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