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贯彻市场监管新法新规,适应行政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我县市场监管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等7项行政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抄送: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依法治县办公室。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印发
目录
1、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2、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办法
3、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4、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5、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6、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处理规定
7、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处理规定
附件1: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7月15日修订实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办案机构及案件承办人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及执行、公示产生的复议、诉讼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照法定职能、法定期限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办案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第四条规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办案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办案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县局法规稽查股对办案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负责案件法制审核、统一编号以及组织听证、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
第六条 本流程所指的“办案机构”,包括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业务股室。使用文书为2021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
第二章 案件管辖
第七条 各办案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履行监管办案职责。县局综合执法大队以县局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和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权;各市场监管所负责本辖区内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业务股室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案件查处。
第八条 办案机构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报送对应业务分管负责人批准,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九条 办案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对应业务分管负责人批准,将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对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当场处罚应填写统一格式、编有号码(略市监当罚+办案单位简称+〔年份〕 01号开始编号)的行政处罚决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市场监管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当场处罚,应当加盖市场监管所公章,综合执法大队和局股室以局名义作出的当场处罚,应当加盖局公章。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办案机构存档,办案机构应每月向法股规稽查股报送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台账。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案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县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对查办的案件填写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审批表,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是否立案,对立案案件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办案机构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立案信息报送法规稽查股。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案件调查,在调查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允许被调查人补充、修改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情况或邀请见证人签字。
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机构可以对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办案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采取证据保全、送检鉴定、强制扣押、没收、解除等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十九条 办案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并当场交付填写统一格式、县局统一编号的文书。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县局业务分管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四节 核审流程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将案件完整的证据和文书资料签字盖章后交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网上审核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法制审核由法规稽查股负责,审核案件范围: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行政执法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需经听证程序做出的执法决定的;
(六)罚没款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2000元以上的;
(七)拟撤销或变更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 法制审核范围以外的普通程序案件,都应当进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案件审核人员。
第二十五条 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分管案件审核和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五节 行政处罚告知、复核、听证流程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发出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二十七条 办案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依法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法股稽查股负责组织。听证主持人由县局主要领导指定。办案机构应于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法规稽查股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并交办案机构,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节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等原因经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由县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三十条 县局主要领导或者业务分管领导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部门或者公安等处理决定。
对重大复杂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程序应当按照《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
第七节 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流程
第三十一条 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2021版文书模板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理依据、结果以及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处理单位和日期,并加盖县局公章。
第八节 送达、执行与公开流程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直接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委托、转交、邮寄、电子方式或者公告的法定方式送达。
办案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报局党组成员各一份,并与缴款书复印件一并交法规稽查股备案。
第三十三条 作出当场处罚,办案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市场监管局统一领取的财政专用票据。并于二个工作日内交至办案机构,办案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局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以县局名义告知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陕西省案件办理业务平台上同步完成案件网上流程数据录入,并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九节 结案与归档
第三十七条 办案机构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终止调查、不予处罚、移送案件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县局分管业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三十八条 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四)证据材料;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单据;
(七)其他有关材料。
副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
(一)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
(三)审核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结案审批表;
(六)其他有关材料。
案卷的保管和查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依照本流程第四十三条(上条)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十条 办案机构将装订完整的案卷材料(含电子和音像档案)6个月内移交县局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流程中的“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明确之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程序执行。
第四十三条 略阳县市场监管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流程。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对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2号、3号、4号令规定、《陕西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本局名义办理的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最终行政处罚之前,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案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局主要领导、相关局领导参加,有关机构的负责人、监察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案件审核、法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会。
第四条 下列情节之一的案件,应当提交县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行政执法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需经听证程序做出的执法决定的;
(六)罚没款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5000元以上的;
(七)拟撤销或变更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需要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办案机构向局法制股提交相关案件材料,经局长同意后主持召开。局长不能出席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局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县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说明本次会议讨论案件的数量及讨论程序等;
(二)办案机构负责人(或案件主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表述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通俗易懂,不得含糊不清、故意隐瞒与案件处罚有关的情节。
(三)审核人员重点介绍案件的难点、疑点和争论点,提出审核意见。
(四)参加会议的局负责人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自由裁量、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讨论,就案件的争议问题逐一地、独立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对案件疑点问题可直接向办案机构、审核人员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各方面意见,作出集体讨论意见。
第七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七)对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责令办案机构纠正。
第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集体讨论记录由参加人员、列席人员逐一签名;按要求入卷、归档。
第九条 案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议事规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案件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按一致意见执行。案件讨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办案机构根据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二)效率原则。参与讨论人员应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讨论过程,与会人员应就问题的难点、疑点和争论点依据事实、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准确发表自己意见,做到观点鲜明、语言精练。
(三)保密原则。所有与会人员,不得对外透露案件讨论的过程及结果。
(四)回避原则。参加讨论组成人员认为与讨论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讨论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人员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条 对案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成员无争议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案件,经案件集体讨论主持人同意,可以采取讨论成员集体会签的方式,作出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办案机构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冲突或有新规出台,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行政处罚暂扣和罚没物资的管理,加强内部制约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扣物资,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管理相对人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查扣的钱款、票证、帐册、物品、工具等。
本制度所称罚没物资,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没收的物品、工具等。
第三条 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县局设立罚没物资保管公物仓,对罚没物资实行统一保管、统一处置。
第五条 办案机构负责对暂扣物品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六条 综合股、公物仓管理责任人、办案机构、法规稽查股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暂扣和罚没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务室为公物仓专管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的登记、保管和处置罚没物资相关资金往来,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凭办案机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物清单》进行物品核对,无误后填写入库单》和《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帐》。
(二)对依法进行处置的罚没物资,会同办案人员清点出库物品,经核对无误后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字出库,无误后填写入库单》和《罚没物资出入库登记台帐》。
(三)每半年一次对库存物资进行清点和检查,防止入库财物被盗、损毁或变质。
(四)协助办案机构实施罚没物资的拍卖、捐赠、销毁。
(五)凭办案机构提供的《财务清单》,对其依法暂扣的现金进行保管。需退还当事人或转入罚没上缴财政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六)对罚没物资的处理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八条 办案机构为暂扣和罚没物资实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依法暂扣的物资严格按物品物理和化学特性保管要求进行管理和保存。
(二)对暂扣的物资需退还当事人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履行出库手续。
(三)对依法暂扣的现金,暂扣当日凭《财务清单》上缴财务部门进行保管。需退还当事人或转入罚没上缴财政的,报县局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处理。
(四)对依法没收的罚没物资,当日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到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五)处罚决定生效后,应根据罚没物资的实际情况,提出罚没物资处置意见,报县局负责人批准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六)会同综合股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提出确定拍卖和实施捐赠等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罚没物资的拍卖和捐赠。
(七)会同综合股、公物仓管理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资,制作销毁记录。
(八)将处置完毕的罚没物资相关单据、合同、凭证、记录等归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九条 法规稽查股和履行纪检职能的部门为暂扣和罚没物资管理的监督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暂扣和罚没物资进行出入库监督;
(二)定期组织对公物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罚没物资拍卖、捐赠、销毁等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见证。
(四)对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一)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一)不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二条 对依法予以没收的有使用价值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以及其他侵权物品,应将侵权商标标识与物品分离后可委托拍卖,也可向社会福利、教育和其他需要救助的特定群体捐赠。
第十三条 对拟拍卖的物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四条 无使用价值且不宜进行其他处置,但经回收处理可进行再利用的罚没物资,可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第十五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无法拍卖且不宜销毁的罚没物资可依法捐赠,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支援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等。
受赠对象应为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医疗、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为救助自然灾害,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捐赠,受赠方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十六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假冒侵权商标标识无法消除的;
(六)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七)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八)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十七条 销毁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集中组织实施,并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销毁时,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废弃物,应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进行销毁:
(一)罚没的有毒、有害、危险品;
(二)用其他方式处理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或环境污染的;
(三)其他应交由专业部门处理的物品。
第十九条 公物仓管理责任人、办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罚没物资损毁、变质或灭失的;
(二)侵占、挪用、调换、私存、私分罚没物资的;
(三)擅自处置罚没物资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4: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为保障全县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和纠正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2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本局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三)自由裁量权是否按规定实施;
(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按规定要求作出;
(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显失公正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八)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及时调查处理;
(九)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依法移送;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的,应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撤消、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五)投诉、举报案件不按时调查处理的,责令限期调查处理;
(六)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根据《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相关业务单位提出综合性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报局长批准;
(二)组织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务会讨论决定;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四)监督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或人员及时纠正。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从事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错误,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本局各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行政许可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后所应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上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法规股、综合科按照各自职责承担。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二)对当事人的财物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毁损等不当后果的;
(三)已经查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予解除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各种费用或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五)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或执法人员直接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办事拖拉,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法定办案程序或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后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被法定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四)被法定机关责令作出行政赔偿的;
(五)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六)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交、上级领导交办并经查实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
(七)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其它违法行政行为。
第八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审判机关误判的;
(二)复议机关不当撤销或变更的;
(三)审判或复议机关不当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四)审判或复议机关不当责令行政赔偿的;
(五)其他不应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政执法过错且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的;
(四)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取得积极成果的;
(五)其它可以从轻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形象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不同情况确认和划分行政过错追究责任:
(一)以本局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承办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的,该承办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机关改变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改变处理决定的上级机关承担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二)局机关业务机构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误的,该业务机构为过错责任机构,有关人员为过错责任人。
(三)应当经过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业务机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为共同过错责任人。因业务机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审批、核审错误导致违法行政的,业务机构为过错责任机构,业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承办人为过错责任人。
两个以上业务机构共同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该两个以上业务机构为共同过错责任机构。
(四)经核审、会签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错误,参与核审、会签的机构与主办机构意见一致的,核审、会签机构与主办机构为共同过错责任机构。
主办机构与核审、会签机构意见不一致,因采纳核审、会签机构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核审、会签机构为共同过错责任机构。
未采纳核审、会签机构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机构为过错责任机构。
(五)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复议机关承担其改变部分的责任。
(六)审核科室(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核科室(人)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七)业务机构的负责人与承办人员意见一致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负责人与承办人员为共同过错责任人。
意见不一致时,因未采纳承办人员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业务机构负责人为过错责任人。
因承办人员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核审、审批错误,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八)分管领导因采纳过错责任机构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分管领导为共同过错责任人。
分管领导未采纳执法机构、法制机构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九)经集体研究决定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的主要责任人,主张坚持错误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过错责任。
(十)承办机构书面请示上级机关并得到上级机关书面答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上级机关为过错责任机关;未采纳上级机关意见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承办机构为过错责任机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被法定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后果的,由监察机构及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较轻,后果影响较小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评比先进的资格。
(三)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较重,后果影响较大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参加评比先进的资格,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不适宜继续留在原执法岗位的,要调离原岗位。
(四)行政执法过错情节和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限期调离执法岗位,并移交监察机构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五)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徇私枉法、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局相关领导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或其他较难认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工作由上级相关机关办理。
按照上述方式追究过错责任时,可视过错情节扣发公务员年度考核奖。
第十三条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在本局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责任人员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已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行政行为,由法制机构进行初审。经初审后认为需要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报告局长审批后会同监察、人事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结束后,应向局长办公会议提交书面调查终结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的性质、责任的分担、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建议等。
第十五条 根据调查结论确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本局的名义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并直接送达过错责任人及抄送相关部门。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时间等。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局或上级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在接到被追究责任人的申诉书后,受理机关应在30天内予以复查或复核。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起实行。
附件6:
略阳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全县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行政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第三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二)认为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证照,或延期审批、发证照的;
(四)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不依法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五)认为市场监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信访终结的;
(六)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 县局法制机构负责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受理、处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完毕。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第七条 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五)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六)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条 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7:
略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剖析案例,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股稽查股负责全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分为定期通报和随时通报。定期通报每半年一次,如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四条 定期通报内容包含下列行政执法问题: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诉讼案件中被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七)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五条 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单位、个人应在通报后15日内,向通报单位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个人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公网安备61072702000101号
返回顶部